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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点击数:42 字号:

 

  一.内容

   1.凡死亡病例,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应在收到尸检报告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有尸检者,请尸检报告医师参加。


    3.讨论程序见《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主要讨论死亡原因,病理所见、死亡诊断和治疗是否适当。注意吸取经验教训。修正病理诊断(术前细胞学诊断和活检诊断),以尸检病理诊断为准。


    4.讨论记录要记录于死亡讨论记录本,并记录于病历中,科主任阅后签字、归档。


    二、检查、考核及奖惩

    职能科室定期进行有关医疗质量检查,检查病例讨论记录本及病历中所记录的病例讨论情况;对违反上述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100-200元。因违反该制度造成的医疗缺陷,将按照《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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