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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点击数:37 字号:

    一、内容


    (一)医护人员发现患者需要抢救时,应立即给予相应处置,并呼唤其他医护人员给予协助;同时,通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到场。


    (二)凡需要现场进行抢救的危重患者,应由科主任、上级主管医师或在场年资最高的医师负责组织,实施抢救方案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具体抢救实施办法及患者转归情况。


    (三)特殊的危重抢救,护士在执行医生口述医嘱时,必须重述一次,并有专人记录;所有使用过药物的空安瓶暂时保留,抢救结束后经两人与记录核对后方可丢弃。


    (四)特殊重要抢救,科室应及时通报医务部,必要时应设立科室或抢救小组,选派专人负责治疗与护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科室间或院间会诊,共同制定抢救方案。


    (五)对特殊抢救或接受成批危重患者抢救时,要及时向门诊部或医务部报告,直至向主管院长、院长汇报。


    (六)抢救过程中需请相关科室协助时,可用电话直接联系或派人前去邀请,应邀科室须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立即前往。如无相应人员,在班专科医师应前往协助抢救,并通知本科上级医师随即到场。


    (七)遇有院外请求会诊协助抢救时,应报请医务部及时进行协调,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


    (八)相关医技科室、手术科室、对需抢救的危重患者应给予积极主动的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或推脱。


    (九)负责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密切观察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及各种监测,治疗仪器的相关数据或指标,及时、准确做好各种记录,按要求完成重护、特护记录。


    (十)对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死亡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应在门诊病历上简要记录抢救过程,注明死亡诊断,同时开具死亡证明书。


    (十一)各临床科室均应设立抢救室或术后苏醒室,室内备有必要的急救药物及设施。要有专人负责药物的更换或补充,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记录。做到定人保管、定量存备、定位存放、定时清点、定期检查。非经科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借用抢救物品。


    二、检查、考核与奖惩


    职能部门定期抽查、考核,对违反上述制度者依情节给予扣罚100-200元。因违反该工作制度,导致的医疗纠纷,将按照《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缺陷管理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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