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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心医院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点击数:40 字号:

 

    1.目的


    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3.内容


    3.1 总则


    3.1.1本规定所称临床用血是指为在我院实施诊疗的患者提供的全血及成份血。


    3.1.2 医务部负责制定全院用血计划,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全院临床用血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及信息反馈和讲评。各临床科室负责开展输血风险教育;临床合理用血等工作。


    3.1.3临床科室对需要输血的患者及家属必须进行输血风险教育,从门诊开始到整个诊疗过程,科室对输血患者输血知识宣教覆盖率要求达100%。


    3.2血液的保存


    3.2.1 血液的保存工作由输血科负责。任何科室不得私自保存血液。


    3.2.2 血站取回的血液,要详细登记和核查血袋包装。内容包括:血站名称、献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血操作人员编号、血袋编号、储血条件。对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者标签记录项目不清,不符的拒收。


    3.2.3 输血科验收合格的血液,要认真做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设施内。


    3.2.4 输血科储血设施及保存条件,应符合国家要求。值班人员要作好血液保存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发现可疑时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储存血液报废时,应详细登记,填写血液报废申请报告,经科主任审签,报医务部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3.3临床用血的申请与审批


    3.3.1 对临床用血科室应根据患者治疗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


    输血申请单和血标本标签的填写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无误,对有输血史者要求特别注明。对不符合规定的,输血科应要求科室重新填写后方可安排配血。


    3.3.2临床用血时间超过24小时仍需继续用血时,须重新填写输血申请单及送配血标本。


    3.3.3临床用血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严格掌握血浆使用适应症,尽量减少血浆的使用。


    3.3.4临床用血的审批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1600毫升及同一患者24小时内用血量累计达16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3.4 临床用血的发放与领取


    3.4.1临床科室用血由陪检科专人取血,严禁患者家属和非医务人员取血。


    3.4.2 发放、领取血液时应当进行详细登记,并由陪检科工作人员和输血科工作人员实行双签制度。共同要对病人姓名、住院号、血型、献血者姓名、编号、血型等,并核对血袋标签,输血申请单,两者必须全部相符。然后要检查血液外观质量,发现血液外观质量或包装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发放和领取。


    3.4.3 输血科工作人员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进行有偿买卖,不得将未经复核或复检不合格的血液向临床提供。


    3.4.4 其他医院因抢救病人需要从我院调剂血液时,必须经医务部批准。


    3.5临床输血


    3.5.1 输血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需输血的患者,在输血前应按规定进行有关血清学检查,急诊患者也应在输血前留取血标本送检。


    3.5.2 履行输血志愿书签字制度,患者输血前要签署临床用血知情同意书。


    3.5.3 临床用血单位应积级推广普及成份输血。临床科室成份输血应用率应达到95%,


    3.5.4 用血科室在输血前,应由两名医务人员认真核对和严格检查血袋血液成分、规格及采血日期(有效期),并核对患者姓名、血型、标签记录,与所需用血不符合或采血时间超过有效期等问题时,应禁止使用并退回输血科。


    3.5.5 科室因故更改用血计划,应及时通知输血科,科室对领取的血液要及时应用,原则上不退。因特殊情况未使用的应在2小时内退回输血科。输血科对退回的血液要详细登记,妥善处理。


    3.5.6 临床用血发生输血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保留剰余血液,血袋及输血器送血库,查明原因上报医务部。


    3.5.7 配血标本、输血袋及输血器等必须保留24小时,以备查对。输血后科室必须将用过的血袋、输血器等装入小黄袋,贴上标签,记录患者姓名、病历号、封袋时间、执行者,按感染相关规定统一销毁。


    3.5.8 科研用血须提前报医务部,并按规定交费后由输血科提供。


    3.5.9 医院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装订保存。


    4.奖惩


    4.1 对供血工作中有违反《献血法》的科室及个人,将依照《献血法》有关规定处罚。


    4.2 对血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导致的医疗缺陷,将按《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缺陷管理规定》处罚。


    4.3 成份血使用率和输血知识宣教覆盖率达标情况与科室病房主治医师业绩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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